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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发布时间:2021-07-09 浏览 762 次

7月6日,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召开,会上发布了2021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以下为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黄瓜“德瑞特79”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寿光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诉寿光泰和锦绣种业有限公司、北京泰和锦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杨晓龙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943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知民初 4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寿光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光德瑞特)因寿光泰和锦绣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光泰和锦绣)、北京泰和锦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泰和锦绣)、杨晓龙侵害黄瓜品种“德瑞特79”品种权,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涉案品种为黄瓜品种“德瑞特79”,品种权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2日,授权日为2018年4月23日,品种权人为寿光德瑞特,品种权号为CNA20141484.3。

 


2018年8月15日,寿光德瑞特代理人通过公证程序购买了由寿光泰和锦绣销售的外包装袋上标有“锦绣九号”“泰和”“寿光泰 和锦绣种业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商品 34 袋和外包装袋上无任何字 样的商品2袋,取得盖有“寿光泰和锦绣种业有限公司”印鉴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张。上述产品价款共 6000 元,汇入股东杨晓龙账户。寿光德瑞特向一审法院起诉寿光泰和锦绣、北京泰和锦绣和杨晓龙侵害品种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510万元。

 


2019年10月12日,一审法院组织确定鉴定机构,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农业农村部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分子标记鉴定,鉴定结论作出后不再进行田间测试。后寿光泰和锦绣、北京泰和锦绣和杨晓龙要求不以分子序列法,而以全基因序列法进行检验,法院要求其提供鉴定机构,但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一审法院确定由农业农村部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公证购买的“锦绣九号”与“德瑞特79”进行鉴定。2019年12月10日,该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明确送检样品与对照样品在SSR指纹图谱上有35个点位一致,为疑同品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述鉴定结果,可以判定“锦绣九号”与“德瑞特 79”为同一品种;尽管被诉侵权产品上仅标明“寿光泰和锦绣种业有限公司”,但在微信公众号、企业宣传及员工微信朋友圈中均将“锦绣九号”与北京泰和锦绣进行关联宣传;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价款进入股东杨晓龙个人账户,且并未有证据证明杨晓龙承担收取货款的职责,寿光泰和锦绣、北京泰和锦绣和杨晓龙构成共同侵权;根据北京泰和锦绣员工在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结合“锦绣九号”的价格及销售期间,以及寿光德瑞特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寿光泰和锦绣、北京泰和锦绣和杨晓龙共同赔偿100万元。


寿光泰和锦绣、北京泰和锦绣和杨晓龙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检验结论缺乏田间测试依据,不能确定两品种为相同品种;被控侵权行为仅由寿光泰和锦绣实施,不存在共同侵权;企业宣传和员工微信朋友圈信息存在高于客观事实的宣传,以此确定赔偿额明显过高,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寿光泰和锦绣、北京泰和锦绣和杨晓龙提交了寿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张庆军询问笔录,以证明寿光泰和锦绣仓库内无“锦绣九号”黄瓜种子,未大量销售且已不再生产。寿光德瑞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明内容与需要证明的事实缺乏特定关联。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认为检验报告能否作为侵权判定依据,寿光泰和锦绣、北京泰和锦绣和杨晓龙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以及赔偿数额是否恰当是二审的争议焦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且上诉人未提供需要重新鉴定的证据,该检验结论可以证明两品种为同一品种;寿光泰和锦绣和北京泰和锦绣的股东相同,且在北京的联系地址也相同,北京泰和锦绣多次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锦绣九号”销售信息,宣传“锦绣九号”为其所有,表明存在共同侵权行为;股东杨晓龙虽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但货款已上交公司且销售产品的包装和收据均表明寿光泰和锦绣实施销售行为,应由寿光泰和锦绣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因被诉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在权利人未主张按照许可费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自认信息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100万元,并无不当。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寿光泰和锦绣和北京泰和锦绣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寿光德瑞特共计10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在鉴定程序、共同侵权认定以及损害赔偿确定方面具有重要启示。在鉴定程序方面,如果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方法后,其中一方反悔但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鉴定机构的,法院可以委托该鉴定机构以约定的鉴定方法进行鉴定。在共同侵权认定方面,虽然只有一家企业实际生产并销售被控侵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有证据证明多家关联企业共同参与推广宣传被控侵权品种的,法院可以认定相关企业构成共同侵权。如果相关企业的股东或者内部员工提供个人账户协助收取被控侵权繁殖材料货款,但有证据证明该销售行为实际由企业实施,法院可以判定由该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法院可以将被控侵权企业及其员工在企业宣传和产品推广时发布的公开信息作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依据,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该宣传内容。可见,市场主体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进行的夸大宣传,也有可能成为加重其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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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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