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劣种子和伪劣产品的法定种类不同
《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假种子和劣种子,共八种。假种子五种:以非种子冒充种子、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假种子。劣种子三种: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劣种子。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伪劣产品共四种: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假劣种子和伪劣产品的区别
假劣种子和伪劣产品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劣种子,都属于伪劣产品。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其中以次品种种子冒充好品种种子的假种子属于伪劣产品,以好品种种子冒充次品种种子的假种子不属于伪劣产品。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假种子,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低于标签标注指标和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劣种子,都不属于伪劣产品。
(一)冒充种子 《种子法》规定的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与《刑法》规定的以假充真的伪劣产品相对应,都是指以不具有《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种植或者繁殖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种植或者繁殖的使用性能的产品。例如,利用染色的砂砾冒充种子,利用油菜种子冒充芥菜或芸苔属的其他作物种子,以商品粮冒充种子。
(二)冒充品种
1.不同品种之间,存在“好”与“次”的区别 不同品种之间的使用性能具有区别。农业部办公厅曾于2002年5月8日在《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作物品种不同,特征特性也不完全相同,任何一个品种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具有不同的应用价值和适宜种植的区域”。验证品种区别的方法,是品种试验。判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别的标准,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例如,《河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小麦)》规定,小麦品种应当符合“两年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对照增产≥3.0%,且每年增产≥1.0%,生产试验比同类型对照品种增产,每年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60%”的基本条件。依据上述标准,比对照品种增产幅度大的品种,就属于高档次的“好”品种;比对照品种不增产或增产幅度小的品种,就属于低档次的“次”品种。审定公告证明,小麦品种04中36比对照偃展4110增产2.86%,增产不显著;小麦品种浚2016比对照偃展4110增产4.1%,增产显著。04中36与浚2016比较,04中36属于低档次的次品种,浚2016属于高档次的好品种。以浚2016种子冒充04中36种子的,不属于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以04中36种子冒充浚2016种子的,属于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
2.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与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具有区别 《种子法》规定的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与《刑法》规定的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两者的相同点是,都是以此产品冒充他产品;不同点是,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冒充和被冒充的两种品种之间不分好与次,无论是以次充好或是以好充次,都为假种子;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冒充和被冒充的两种产品之间区分好与次,以次充好的是伪劣产品,以好充次的是优质产品。
3.将以好充次规定为假种子的原因 在种子经营实践中,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主要是以“好”品种种子冒充“次”品种种子。因为好品种种子和此品种种子的制种成本相同。但是,好品种种子,经营利润高,农民可得利益大;次品种种子,经营利润小,农民可得利益小。第二,好品种种子几乎都是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授权品种种子,以好品种种子冒充次品种种子的几乎都是侵权种子。为了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进步,打击侵犯品种权的行为,种子法特别规定以好充次的种子为假种子。 应当特别注意,以好品种种子冒充次品种种子的即以好充次的假种子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侵权责任,而不是产品质量责任。
4.对以好充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导致侵犯品种权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对侵犯品种权的,《刑法》没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若对以好充次侵犯品种权的追究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既与现行法律只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不符,又与《刑法》规定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等假冒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不平衡。对以好充次侵犯品种权的假种子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法缺陷,是造成现实中侵犯品种权的现象不仅屡禁不止甚至越来越猖獗的重要原因。
(三)冒充合格 《种子法》规定的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劣种子,与《刑法》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劣产品相对应,都是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产品质量实质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产品。 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劣种子,属于合格产品,不应追究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劣种子,构成犯罪的,应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追究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刑事责任,不应依《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追究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四)标识不符 《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假种子,属于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对产品标识规定形式要求的产品,与《刑法》规定的伪劣产品不存在对应关系。《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没有规定产品标识不合法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假种子,属于产品标识不合法的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种伪劣产品范围,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种子质量检验的,不能认定案涉种子属于《刑法》规定的伪劣产品
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过程中,对于销售的种子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伪劣产品,无法直接判断,应当委托《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未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的,不能认定案涉种子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伪劣产品。以小麦种子为例,说明如下:
第一,不能证明案涉种子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GB4404.1—2008粮食作物种子第1部分:禾谷类》要求的,就不能认定案涉种子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伪劣产品。
第二,不能证明案涉种子不具有《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种子应当具有的种植或繁殖使用性能的,就不能认定案涉种子属于《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以假充真”的伪劣产品。
第三,即使经验证案涉种子不真实,但未鉴定案涉种子的真实身份。不清楚案涉种子的真实身份,就不能比较冒充品种与被冒充品种之间的“次”与“好”,就不能判定是“以次充好”还是“以好充次”,就不能认定案涉种子属于《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
第四,不能证明案涉种子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产品质量要求的,就不能认定案涉种子属于《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劣产品。
第五,缺少种子标签的,就缺少判定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相符的参照物,就不能认定案涉种子为《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也不能认定案涉种子为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对产品标识必须真实要求的不合法产品。
来源:种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