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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助力查办!“齐黄 34” 大豆侵权案入选最高法第六批种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来源:郑州鼎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3-28 0次浏览

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以高水平司法推动种业创新,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2025年审结案件中评选出第六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0件

其中,由我司深度参与协助查办的“齐黄 34” 大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作为典型案例重磅入选。我司在该案中凭借专业维权支撑与全链条证据服务,为案件公正裁判、权利人成功获赔提供关键保障,彰显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硬核力量!

“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知民终199号

 【基本案情】 

圣某公司系大豆植物新品种“齐黄34”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圣某公司经公证取证,在某鑫公司厂区仓库内向孔某穿购买200斤标注为“齐黄34”的大豆种子,支付货款800元,经鉴定该种子与“齐黄34”为疑同品种。圣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鑫公司、孔某穿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9038元。某鑫公司辩称涉案种子系孔某穿个人存放并销售,与公司无关,其并非适格被告;孔某穿辩称圣某公司系钓鱼取证,其销售行为已受行政处罚,圣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一审法院认定孔某穿构成侵权,未认定某鑫公司参与侵权,亦未支持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定赔偿判决孔某穿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2000元。圣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某鑫公司与孔某穿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且二被告侵权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交易发生在某鑫公司经营场所内,时任某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孔某根与孔某穿共同接待购种人员、介绍品种并完成交易,孔某根的行为系代表某鑫公司的职务行为,某鑫公司与孔某穿形成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与协同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某鑫公司作为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专业企业,明知未取得“齐黄34”品种授权仍参与销售,孔某穿无相关资质却擅自销售侵权种子,二被诉侵权人主观故意明显;且其销售无标识、无来源追溯的“白皮袋”种子,仓库内储存规模较大,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可结合侵权大豆种子与大豆商品粮的价格差额确定侵权种子利润,参考仓库储存规模确定销售总数,计算得出侵权获利为20万元。据此,二审改判某鑫公司、孔某穿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圣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1.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侵权人以个人行为、临时存放为由规避侵权责任现象,精准破解种业侵权主体认定难题,依法认定共同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明确在以侵害品种权的获利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可通过侵权种子单位价格扣除商品粮单位价格,对所得差额适当上浮后,推算营业利润,为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提供了有益参考路径。


此次助力 “齐黄 34” 大豆侵权案成功办理,是我司在植物新品种维权、知识产权司法支撑、种业合规服务领域的又一标杆实践。未来,我司将继续以法治为盾、以专业为刃,助力净化种业市场秩序,为实施种业振兴行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贡献力量!



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六批)

目 录

1.“NP01154”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恒某公司与金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2.“农麦88”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某丰种业公司与郑某、程某明、张某、吕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3.“吉宏6”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全某种业公司与富某种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4.“吉佳”番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北京世某种苗公司与宁夏红某种子公司、宁夏楠某农业公司、西北天某农业公司、广东金某农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5.“普瑞A280”苹果植物新品种侵权案【艾某公司与明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6.“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圣某公司与某鑫公司、孔某穿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我司协助查办


7.“WG646”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五某公司与禾某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8.“天使红”石榴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某果树研究所与承某经营部、李某成、淘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9.“WH818”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恒某公司与伯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10.“R900”水稻植物新品种行政处罚案【科某公司诉宁化县人民政府、宁化县农业农村局植物新品种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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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六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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