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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4-12-24

最高法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8402.html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的种业案件
链接:
http://www.moa.gov.cn/xw/bmdt/202402/t20240226_6449103.htm


        2020年3月,我司经调查发现莒县某源种业销售的“某玉118”玉米种子疑似侵权我司客户辽宁某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某玉405”品种,经查实,“某玉118”为凌海市某光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通过非法渠道获得“某玉405号”玉米品种的亲本,所繁育、销售的玉米种子,系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故我司代理辽宁某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生产者凌海市某光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者青岛某庆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并对被诉侵权种子作灭活处理,共同赔偿300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酌定凌海市某光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100万元,青岛某庆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赔偿5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凌海市某光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侵权行为时间长、地域广、规模大,多次实施套牌侵权、重复侵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情节严重;一审判决已经认定凌海市某光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侵权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在辽宁某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提交涉及赔偿数额相关证据且具备裁量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条件的情况下,仍以无法确定赔偿基数为由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适用法律有所不当,故改判全额支持我方所代理的辽宁某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赔偿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此案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体现了司法保护种业创新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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